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10-0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资助等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认定机构

十一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十二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需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议。

十三 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班级辅导员为组长,由班级干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各班级制定。

十四 各学院成立监督小组。以学院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部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制定。

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八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每学年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认定。(1)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评议小组回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学院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3)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学校认定工作组组织学院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汇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学生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并录入相应模板,提交学校资助部门;学校认定工作组加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30%以上的学院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会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班级评议小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学校认定工作组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或电子邮件)向学院、学生资助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资助部门、学院要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五)存档。各学院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造册登记,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责任与监督

二十一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学生工作部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将组织辅导员、、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于当年12月份和次年4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两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中把关不严,甚至帮助学生弄虚作假的辅导员及有关评议小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分。

第二十 各学院应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要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要同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要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各学院不仅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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