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激励引导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3年修订)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条 各项荣誉的评选应严格执行对应的评选办法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各类奖助学金及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个人荣誉
1.政治条件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勤奋学习,能很好的完成理论及实践学习任务,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学校所规定的要求,评定学年内无旷课和不及格科目。
3.品德高尚,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公益及校园文体活动。
(二)集体荣誉
1.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有序。
2.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3.学年内无违纪事件发生。
第六条各类奖项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具体条件由负责部门制定)。
第三章组织实施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荣誉体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学生荣誉体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学生荣誉的评选及处理学生投诉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生荣誉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荣誉的评选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荣誉评选工作小组须5人(含)以上,成员应包括学院主要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含学生科长)、班级导师、学生代表等。
第四章荣誉体系的类别
第九条 校级学生荣誉体系设七大类31项,其中个人荣誉24项、集体荣誉7项。包括奖学金类、党务类、教育管理类、团学类、创新实践类、技能竞赛类、国防教育类,每类奖项下设置若干不同奖项,体现学校“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方针,鼓励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引导学生积极健康向上发展。
(一)奖学金类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党务类
1.优秀学生党员
2.优秀入党积极分子
(三)教育管理类
1.先进班级
2.十佳班级
3.文明宿舍
4.感动佛职“十大人物”
5.优秀毕业生
6.三好学生
7.学业进步奖
8.优秀学长
9.优秀宿舍长
10.优秀心理联络员
11.大学生年度人物
(四)团学类
1.五四红旗团委
2五四红旗团支部
3.优秀社团
4.优秀共青团干部
5.优秀共青团员
6.优秀学生干部
7.优秀社团干部
(五)创新实践类
1.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2.十佳创新创业之星
(六)技能竞赛类
1.十佳技能之星
2.文体积极分子
(七)国防教育类
1.国旗护卫队优秀队员
2.军训优秀教官
3.军训优秀学员
4.军训会操优秀表演奖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记入本人档案;
(二)全校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奖状、证书或锦旗;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五)其他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奖励条件、办法与名额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奖励根据《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十二条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根据《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执行,每年四月底前完成评选,五四青年节前表彰,由学校团委负责。
第十三条 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文体积极分子、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由学校团委每年“五四”期间组织评选与表彰,评选办法及名额由学校团委制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入党积极分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评选与表彰,评选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制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优秀学生党员比例不超学生党员总数的10%,优秀入党积极分子不超入党积极分子总数的5%,每年四月底前完成评选。
第十五条优秀毕业生由学生工作部按照《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组织评选与表彰。
第十六条三好学生、优秀学长、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宿舍长、优秀心理联络员、文明宿舍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选与表彰,评选办法及名额由学生工作部制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感动佛职“十大人物”由校团委组织评选与表彰,评选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先进班级、十佳班级评选根据《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级”、“十佳班级”评选实施办法》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十九条十佳创新创业之星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组织评选与表彰,评选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制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十佳技能之星、学业进步奖由教务部组织评选与表彰,评选办法及学业进步奖名额由教务部制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国防教育类奖项在每年新生军训期间产生,由武装部负责评选与表彰,评选办法及名额由武装部制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六章评奖流程与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表彰流程
(一)学校发文评选通知;
(二)二级学院组织初评;
(三)二级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四)二级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五)负责部门复核、审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六)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七)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含)。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学生荣誉评选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各部门制定的评选办法,在评选办法的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评选细则制定过程中,须广泛征求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本学院师生、职能部门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制定的评选细则,应在当年评选开始前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如二级学院制定的评选细则与本办法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评选办法相抵触的,应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内部自行设立(含社会资助)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奖励项目名称;
(二)资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选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七章罚则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奖;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三)因本条第一、二款取消评奖资格后的空缺,不再补报;
(四)凡个人在评选学年受处分(含处分期尚未解除)或无故拖欠学费,均不能参与任何一项个人奖励项目评选;
(五)凡参评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该次评选资格,在校期间内不得参与任一评优评奖。
第二十八条 如对获奖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二级学院评选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评选工作小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需要。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未列明的其它荣誉,依照本办法相类似的类别执行,由校内主办(组织)部门报学生荣誉体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参照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