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1.“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2%评选;二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4%评选;三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10%评选。
2.“优秀团干部”,按每支部评选1名;院团委评选8名、各团总支评选5名。
3.“优秀共青团员”,各团支部按团员人数不超过10%的比例评选。
4.“三好学生”,按各班注册人数的10%评选。
5.“优秀学生干部”,每班每次限评选2名;校团委(学生会),院团总支(学生会)各评选10名,与各班优秀学生干部互不挤占名额。
6.“优秀社团干部”,每社团评选1名,社团联合会评选10名,与各社团优秀干部互不挤占名额。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按学校、学院班级(团支部)总数的15%评选。
2.“先进社团”,按社团总数15%评选。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章或证书、颁发奖金或纪念品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各类个人奖励获得者在符合各类奖励具体条件的同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社会不良现象作斗争,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并起带头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成绩良好。
4.热爱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讲文明、讲礼貌,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5.积极参加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身心健康。
6.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40%以内,学年素质拓展学分不低于4学分。
第九条“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在册团员,其身份需为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2.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3.学习认真。在学习政治,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等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列前30%,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4.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自己动手,多干实事,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
5.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敢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第十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在册团员。
2.政治思想好,有共产主义理想,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抵制资产阶级和封建腐朽思想侵蚀,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3.组织观念强,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团费,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团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各科目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好。参评学年各科目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合格以上。
2.素质好。积极参加校、学院和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或者获得专利(包括小发明、外观设计)。
3.身体好。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讲究个人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在创建“文明宿舍”等活动中起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院团干部、学生会干部或班委(团支部)委员。
2.圆满完成学校或辅导员布置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作风踏实,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原则性,工作主动,富有开创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做同学的知心朋友,与其他学生干部配合默契。
3.能坚持原则,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参评学年各科成绩合格,评均成绩在75分以上。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团支部)”评选条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班级、团支部发生重大违纪事件,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激发他们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设立学生科技活动奖,具体要求如下:
1.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学院组织的各种科技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且成绩突出者;
2.参加校科技活动竞赛以及其他全国、省、部、市级的各种科技竞赛且获奖或有突出贡献者;
3.参加校、院的科研项目,认真负责,勤奋投入,有独创性思路和见解,并有项目负责人推荐者。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按照《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审办法
“优秀共青团员”候选人由学院团支部推荐,报学院团组织审核后由校团委审查,并报校党委审核批准。评审采用“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评审办法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班级推荐(院级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评审采用“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
第十八条 “ 先进班集体(团支部)”评审办法
在各班、各团支部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办法进行考核,由学院择优推荐,报学生处、校团委审核,上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优秀社团干部”、“先进社团”的评选办法根据《社团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另文组织实施。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将获得荣誉证书或奖金(纪念品),在全校通报嘉奖,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先进集体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或纪念品,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和集体才能参加市级或更高级别的评优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先进班集体”、“先进社团”等奖项每年四月底前评选完毕,“五.四”青年节前表彰;“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十月进行表彰;其他单项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实际出现的情况作进一步修订。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