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3-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勤奋学习,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向我院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发放的、无须担保的在校读书期间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前管理

第三条 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条件:

1、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永久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2、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

3、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习任务。

4、有父母双方工作单位、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下岗、孤儿、受灾等)。

5、承诺毕业后按还款协议书准时归还贷款。

第四条 种类和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等)二种。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

第三章 贷中管理

第五条 申请与发放

(一)申请

(1) 借款人(即贷款学生,下同)应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同时需提供原件进行验证。

(2)提供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

(3)提供父亲(或母亲)工作单位、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三级贫困证明。

(4)提供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在贷款协议书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

(5)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学院财务处办理贷款专用帐户。

(6)借款人在所在系部经办人指导下网上申请贷款,材料要准确属实。

(7)借款人在所在系部经办人指导下制作并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借款人的有关材料由系部经办人初审,系部经办人和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加盖系部公章。

(8) 学生处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后统一上报。学生处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处审查。

(二)发放

(1)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2) 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专用帐户后,由学校财务处用于扣减贷款学生应缴纳的学费或住宿费等相应费用,已交费者则划入其本人缴纳学费的专用帐户。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六条 终止和归还

(一)终止

借款人有如下情况之一,经办银行终止其贷款:

(1) 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 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

(3)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4) 提供虚假材料者。

(5) 自动退学、转学、出国者。

(6) 学生在学习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责任者。

(7) 学生休学。(休学期满复学可重新申请贷款)。

(二)归还

(1)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贷款和还款)是指毕业后十三年内还清贷款本息这一时限。

(2) 借款人在校期间由中央财政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年度偿还贷款利息。

(3)借款人可选择提前还款(网上申请———转帐到支付宝助学贷款的专用帐户 ———银行扣款)。

(4) 借款人毕业(或离校)前必须按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确认手续,如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同时必须及时将工作去向、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和学校学生处。

(5)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应提前向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方可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6)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除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追究法律责任外,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的借款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有与承办银行规定不一致的,由学校与承办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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