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3-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评选指标的参考依据是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德育成绩、综合素质测评等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的初步推荐工作。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等7至10人组成。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选与审核,成员包括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各系部的名额分配和审核,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学生处相关工作人员、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标准如有变动,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没有恶意欠费记录;

4.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服从学校、系部、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安排;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无补考科目;

6.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50%;

7.有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下岗、孤儿、受灾等);

8.经班级、系部、学院各级组织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院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后,学生处结合各系部在校全日制学生人数,确定并下达各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名额。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份,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由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开展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辅导员(班主任)向所在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对本系部各班级上报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后在系部公示5天,将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院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处对各系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推荐名单审核后,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天,如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四条 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级评审组织要高度重视,把握好政策,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在评选结束后一学年内,有以下情形者,学院将取消该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资格,并收缴所获得奖金。

1.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资料。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违纪处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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