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缓缴学费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9-07 点击数:

为确保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对《学生缓缴学费暂行规定》(佛职院[2006] 106号)予以修订。

一、申请缓缴学费的条件

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原则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无力继续支持其完成学业者;

5、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学生,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镇、县(区、市)民政部门有关家庭经济状况的三级证明。

二、申请缓缴学费的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缓缴学费申请表》;

2、学生缓缴学费的申请,应按申请缓缴学费的条件,做好认真核实,严格审批。二、三年级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注册时,由本人将申请表和证明提交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学院,各学院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工作部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审批。

三、缓缴学费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

1、申请缓缴学费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合法劳动挣取学费,以保证缴清学费以后返回学校继续学习。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经批准缓缴学费者,允许随班学习,待缴齐学费后补办注册手续。

3、对不能按时缴交学费,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又不办理任何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以经济困难为由,实际并非生活困难而拖欠学费的学生,责令其一个月内缴清学费,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5、学校有权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将责令其两周内交清学费,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6、毕业学年仍未缴清学杂费者,不能取得学籍,学校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7、对无故欠费学生,学校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具有在校学生的学籍。每学期开学后,财务部按月提供欠费学生情况一览表,学生工作部对其进行核实,并通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对仍没有缴费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将欠费名单提交教务部,教务部应及时通知有关教学部门,由学生所在专业教研室负责人通知其停止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教学、考试、培训。欠费学生同时不得参加奖学金、助学金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不得参加学生会及党团干部的推荐和竞聘工作。

8、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缴学费暂行规定》(佛职院[2006] 106号)同时废止。

9、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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