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和学分制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包括主修和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及教学环节,其中实习实训等实践类课程的考核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该类课程所对应的考核标准。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全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制订有关规定,发布相关通知,对各学院的考试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由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务员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有:组织考前培训、课程考试试卷命题与审核、考务安排、试卷印制与分装、巡考、评卷、成绩登记、考试分析与材料归档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课程考核资格认定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1/3者;
(二)学生无故缺交作业达该课程应交作业量的1/3者;
(三)阶段性测验违反考试纪律者;
(四)理实一体化课程中,缺做实训或缺交实训报告者;
(五)扰乱课程正常教学秩序者。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十天开展学生考试资格审查,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备注。
第六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允许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必须参加重修,按学校重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课程考核
第七条任课教师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修读的课程进行考核评价,坚持突出应用、注重过程、能力导向、鼓励创新的原则,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改革。
第八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须在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
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实践操作考试、基于在线教学平台考核等形式。课程标准应依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明确规定课程的考核形式、评价标准和成绩构成。原则上实践性课程必须有实践操作考核。
第九条各学院高度重视课程考核的命题环节,聘请有经验的教师团队命题。凡全校性公共课程(含使用同一课程标准在不同教学班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考核,由课程所在学院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组织考核,统一组织阅卷。
命题必须依据课程标准,着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试题题量合适,题型适当,难度适度,有一定的区分度,做到科学、严谨。
每门课程至少命制两套水平和题量相当的试卷,每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准超过30%。每套试卷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命题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完成,试卷须由专业带头人或系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才能用于课程考核。
第十条试卷由课程归属部门组织印制,根据考务安排,分考场封装,试题印制必须清晰,试卷封装无误。试卷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原则上须在考试周集中进行,当考试课程的结课时间在学期前半学段时,可单独提交考试申请,在结课后单独组织考试。考查课程的考核可在结课前随堂考核。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在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统一安排。
如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或教学改革需要变更考试形式,需要单独提交改革方案,经系审核,学院审批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考试课程的监考员安排,考生人数在六十名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六十名以上的考场每增加二十五名考生须增加一名监考人员。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须提前布置考场、领取试卷,根据学校监考员职责认真完成监考任务,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如发现学生有违规作弊等行为,按学校考场纪律与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以及纪律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课程标准必须明确规定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同一门课程有多个平行教学班时,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必须相同。当课程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践教学时,其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对应学时数折算。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一般包括过程性考核和结果性考核,二者成绩比例为5:5、4:6或3:7,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满60分者为不及格;实训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须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办法、考核作业的提交方式以及成绩结构等。
第十七条 课程的过程性考核要客观,成绩有佐证材料,如试卷、报告、网络学习行为等,做到有理有据,鼓励教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学生学习的过程。每个教学班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八条学生通过开放式网络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课程、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等相关经历或成果,可依据学分转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每学期均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评定成绩;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学院统一组织教师流水评卷,评卷教师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分,全校性公共课程考后一周内、专业课程考后三天内评完试卷,并提交课程考核成绩到教务管理系统。任何教师不得提前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如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竞技锻炼活动,可修读体育保健等理论部分内容,任课教师单独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课程成绩评定结束后,任课教师把成绩单和考试质量分析报告交所在学院存档。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有评分、统分错误,可履行成绩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学校把成绩单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学生已申报辅修专业,可单独给予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英语等级和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的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根据《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管理细则》,对课堂上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可在课程考核总分数中酌情扣分。
第六章 缓考、缺考、补考
第二十五条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三天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学生须通过补考获得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六条缺考。课程考试无故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者,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七条补考。必修课程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程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任选课程不及格,直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不予补考。补考及格的课程一律按60分计入成绩档案,并进行标注。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需参加补考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凡考试时缺考、违规违纪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予安排补考。
第二十八条毕业前清考。在标准学制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在五月中旬,针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前清考,对补考、重修均未通过的学生提供在校期间的最后一次补考机会。
自2018级开始,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安排毕业前清考,可通过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方式继续在校参加重修,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
第二十九条重修课程的考核不能降低要求,如实记录考核成绩,学生因考试缺考、补考不及格、补考缺考、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违规作弊、缓考不及格等原因而参加重修获得的成绩一律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并予以标注。如果课程已经及格,但学生仍自愿参加课程重修的,可按该课程最高成绩计入成绩档案,可不予标记。课程重修按学校重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