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校要求,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申诉(以下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提请学校重新处理的权利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必须遵循“诚实可信、有理有据”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听证、审查、复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其本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具体构成如下:
(一)主任1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学生工作部和纪检室负责人担任;
(二)委员会成员:党政办公室、教务部、总务后勤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在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学生本人退学、休学、不予毕业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取消学生本人学籍的决定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见附件1),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事项内容;
(三)申诉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复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及调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对撤销或者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对撤销或者变更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送达方式适用《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的有关送达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听证程序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决定是否召开,对没有请求听证的,又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情况,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终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或依据;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应当为委员会总人数的2/3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 召开会议时,相关当事人应在会场外等候,随时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佛职院字〔2017〕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