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纪律与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4-06-20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公平,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举行的各类考试(国家和省级特殊考试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适用于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

章考场纪律规定

第三条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15分钟(含)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四条考生凭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校颁发的学生证(或带照片校园卡),特殊考试需要携带身份证参加考试,全省或全国统考的考试还须携带准考证,无证件不准参加考试。

第五条 严禁携带违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禁止携带通讯工具、翻译软件、书籍、笔记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六条考生须严格遵守学校考试考生守则,服从监考员安排,遵守考试纪律,不能有违规违纪作弊行为,诚信考试。

第七条监考员严格按学校监考员职责,不得做违背考试公平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分类

第八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座,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成绩单等材料获得加分资格或考试成绩(含成绩互认)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各级教育考试工作,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七)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各级教育考试工作,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四章考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成绩登记时备注“违纪”,同时给予违纪处分。

第十五条考生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考试科目成绩无效,成绩登记时备注“作弊”,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处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六条考生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被给予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准参加课程补考与重修,处分解除后,相关课程可申请重修,按学校重修相关规定执行。学生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毕业资格审查不通过,可发放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学生处分期满,再次开展毕业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

第十九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实施了违纪作弊行为,但被发现后故意销毁违纪作弊证据者,从重处罚。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制止,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违规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进行取证。

监考员在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中填写考生违纪事实,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由2名(含)以上监考员或者巡考员、督导员签字确认。

学生所在学院核准有关材料,对考生的违纪或作弊类别及等级进行认定,报教务处核准(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负责定性),各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处根据学校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考场纪律与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包含条款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

违纪作弊

考生信息

姓名


班级


学号


考试日期

及时间


考试地点

(考场)


考试课程


考试方式


违纪作弊

主要情节

学生签名: 监考教师签字: 、

年 月 日

考生违

纪或作

弊类别

及等级

认定

□ 1.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 2.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 3.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 4.特别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 5.一般作弊行为;

□ 6.较严重作弊行为;

□ 7.严重作弊行为。

所在学院对违纪或作弊考生的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对违纪或作弊考生的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处对违纪或作弊考生的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其他说明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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