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校学分制改革,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和《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修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我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核心,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分与绩点
第三条 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数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学习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1.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系数。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表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
百分制评定方式 |
五级制评定方式 |
成绩 |
绩点 |
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 |
优秀 |
4.0 |
86-89 |
3.7 |
良好 |
3.5 |
83-85 |
3.3 |
80-82 |
3.0 |
76-79 |
2.7 |
中等 |
2.5 |
73-75 |
2.3 |
70-72 |
2.0 |
66-69 |
1.7 |
及格 |
1.5 |
63-65 |
1.3 |
60-62 |
1.0 |
60> |
0 |
不及格 |
0 |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习年限、学期安排与编班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三年制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允许学生在三至五年内完成学业,二年制标准学习年限为二年,允许学生二至四年完成学业。学生提前修满学分可申请提前(早于学制年限)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提前安排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办理延长学制手续,未办理延长学制手续的,按结业处理。
第六条 便于学生选课,每学期理论教学、实训课和分散的教学实践环节原则上安排在前18周,三年制第六学期、二年制第四学期一般不安排理论教学。
第七条 为便于学生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录取专业和入学年份编行政班,根据选课情况组建教学班,行政班的教学管理实行学业导师负责制,教学班的教学管理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
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基本指南,以专业为单位制订。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基本原则是:各专业在教育部提出的高等院校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的基础上,立足珠三角社会化经济发展需求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修课程是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必修课一般为考试科目。
2.选修课:指为深化、拓宽专业知识,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而设置的相关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限选课:指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选修一定学分。
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选修。
第十一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
1.一般课程(包括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课)学分计算,以18课时为1个学分。
2.军训、入学教育、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1周计为28学时,计1个学分。
3.学分的最小计数单位为0.5分(2舍3入和7退8进)。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发布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性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通过其他方式或系统的选课无效。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专业性原则。学生根据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进行选课。
2.自主性原则。学生依据《选课指南》,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按学期、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学生可自主选择相应课程、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3.连贯性原则。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先选先行课,修完先行课后再选后续课修读。
4.量力而行原则。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选修课程,不宜选修过多学分,可听取学业导师意见,学校将对多选学分而未修读的学生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供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4个模块,对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必修课,本专业的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2个模块,学生必须修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的学分数。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按各专业规定的课表上课,第二学期开始实行选课,所有课程均可以跨年级选修。
第十七条 一门课程修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5人,当选课人数少于25人时,该课程停开,已选停开课程的学生可进行补选。如选课人数少于25人而又需要开课的,须经过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结束后,查询并记录个人课程表,学生必须按课表上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否则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六章考核、重修、缓考和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读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及格即可获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选课修读获得的所有学分均予以注册,学生已注册的学分终身有效。学生在同类院校修读的学分按我校学分认定办法进行学分认定。对于转学(转入)、转专业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及格,认定其学分并予以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场地允许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学生可不经选课而旁听各专业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实践、实训等课程除外),但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作品、论文、成果、竞赛等成果或实践经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业导师和学院审核,可认定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学分,具体按学校学分认定与转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作品创作等不同方式进行。原则上实践课程可按“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其它课程按“百分制”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申请重修;限选课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任选课不及格,直接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期末考试缺考、补考不及格、补考缺考、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违规作弊、缓考不及格等原因而参加重修获得的成绩一律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标注“重修”,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学生如课程已经及格,但学生仍自愿参加课程重修的,可按该课程最高成绩计入成绩档案,可不予标记。
第二十六条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出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如果原修读课程不再开设,则由所在专业指定其他课程修读,补足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最多只有1次重修机会,具体按重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关于缓考的规定。
1.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确实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各学院教务员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2.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则必须在考核后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弃考。
3.缓考课程在下学期课程补考的同时实施缓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成绩登记、试卷管等原始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成绩及学分的汇总、审查、归档、学籍处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七章学业导师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选课和学习的指导,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学生的学业导师,各学院负责对学业导师进行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业导师的职责有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选课、职业规划等学习活动,并向学生公布自身联系方式。
第八章免修与免听
第三十二条 免修是学生通过自学达到课程标准,经考核后成绩合,并取得学分的一种课程修读方式。如果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十三条 体育课的免修。学生在校期间因有慢性疾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可凭校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可免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体育课中运动、竞技等内容的学习,但必须参加同等课时体育保健、体育理论等内容的学习,由任课教师单独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学生在每学期选课结束后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书》,由任课教师和学业导师审核,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后,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如成绩绩点≥3. 0,给予免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注册,未达到3.0的,不予注册成绩,视为未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及格,且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 0,可申请免听某门课程。
1.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学期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同时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和学业导师审核,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必须完成免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考核等教学环节。
3.学生免听课程考核的绩点≥3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第三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课程或教学环节等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九章辅修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了学好主修专业外积极选修一门辅修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要求的前提下,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时,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辅修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第二学期开始。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30学分,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并达到规定总学分,颁发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如果学生注销辅修专业,其已取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十章收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交清该学年学费或办理暂缓缴纳手续,方可予以学年注册,参加该学年的正常教学活动,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费收费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因学籍异动导致学费退费、补缴等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